編者按
近日,為科學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進一步優化用水用氣營商環境,提升服務質量,減輕企業負擔,四川省廣元市住建局印發了《廣元市建設用地紅線外供水供氣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方面,對于紅線內接入工程的費用,《實施辦法》仍與《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規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原則上紅線外接入工程的費用仍然應當由燃氣企業承擔。
但《實施辦法》在此原則基礎上,進一步以接入工程是否屬于規劃范圍以及規劃范圍內市政管網是否已經完成敷設為劃分標準,擬建立起政府、供氣企業及用戶三者共同承擔的管網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應該說這是一種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態度,值得肯定。
對于城市規劃范圍內市政管網未敷設或范圍外未規劃建設的城郊、農村、工業園區及有特殊用氣需求的紅線外接入工程,按實際工程量定額預算,由政府、供氣企業、燃氣用戶共同分擔,政府和供氣企業分攤比例采用一事一議方式明確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撥付,其中向燃氣用戶收費的,該部分費用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另一方面,對于紅線內燃氣工程的收費,《實施辦法》明確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紅線內燃氣工程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這也意味著當地燃氣企業同樣不得直接向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用戶直接收取紅線內費用。此外,《實施辦法》還特別明確紅線內配套的天然氣供應基礎設施應由建設方委托供氣企業實施。
燃氣收費一直以來是政府監管和用戶關注的重點內容,此次《實施辦法》不僅對紅線內外禁止收費的范圍作出了明確,還根據當地實際建立起了費用分擔機制,未來《實施辦法》實施過程中效果如何,值得保持關注。

廣元市建設用地紅線外供水供氣接入工程
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科學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進一步優化用水用氣營商環境,提升服務質量,減輕企業負擔,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元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氣接入項目。
第三條 供水、供氣接入工程費指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由用戶申請新裝,從用戶地塊區劃紅線連接至城市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不包含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以及用戶提出的超標準供應或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費用。
第二章 供水接入工程分擔機制
第四條 建立政府、供水企業及用戶三者共同承擔的管網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接入工程建設涉及的政策問題,由供水企業報相關部門協調解決。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政府供水工程投資分攤補助事宜。
笫五條 根據廣元市給水工程專項規劃,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由道路建設主體會同供水企業同步實施供水管網配套工程,由供水企業實施的部分其建設費用分攤比例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供水企業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明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予以撥付。
第六條 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完成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道路及供水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建設費用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與儲備土地相關的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城鎮老舊小區供水改造工程費用,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其他因規劃用途改變或生產工藝變化,超出“標準地”建設要求的用戶個性化需求,由用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
第七條 對于規劃區范圍內因用戶原因造成或用戶提出的總表分戶費用,或因用戶原因造成供水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用戶自行承擔其費用。臨時用水項目接入工程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若用戶自行委托供水企業提供上述服務的,供水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章 供氣接入工程分擔機制
第八條 建立政府、供氣企業及用戶三者共同承擔的管網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供氣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問題,由供氣企業報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笫九條 門站天然氣接入工程、高中壓調壓站由供氣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條 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市政中壓管網產生的天然氣接入工程費,原則上按國家政策規定由供氣企業承擔。
對城市規劃范圍內市政管網未敷設或范圍外未規劃建設的城郊、農村、工業園區及有特殊用氣需求的,按實際工程量定額預算,由政府、供氣企業、燃氣用戶共同分擔。政府和供氣企業投資分攤比例由住建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供氣企業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明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予以撥付;由燃氣用戶承擔的部分按照協議合同收取;由供氣企業承擔接入工程管網的運行維護、增容改造、定檢監檢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完成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道路及供氣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建設費用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與儲備土地相關的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城鎮老舊小區供氣改造工程費用,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天然氣供氣管線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建筑區劃紅線內配套的天然氣供應基礎設施應由建設方委托供氣企業按規劃設計實施,與房屋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供氣企業參與驗收,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氣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十一條 對于城市規劃范圍內因用戶原因造成或用戶提出的燃氣設施搬遷、拆除費用,或因用戶原因造成燃氣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用戶自行承擔遷改、維修等費用。
第十二條 結合天然氣用戶安全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采購、安裝、調試等應由用戶自行購買,采取市場化收費。
第四章 特殊項目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特殊用水、用氣需求及其他政府重點項目,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專題研究,一事一議明確接入費用方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